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