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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