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