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