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