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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