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做好扬尘防治的监理工作的,或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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