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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