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