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