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销售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但未在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