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