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和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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