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期限内拆除分散供热锅炉且仍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分散供热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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