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燃用石油焦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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