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