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码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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