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正常使用,或已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限期退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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