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