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时,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园林绿化单位在阳光直射和高温条件下应当减少园林修剪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