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调整农林作物种植结构,增加高效、无毒、低残留农药施用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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