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