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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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干预、制止侵害妇女... 第五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依法设立公益基金,募集社会捐助,为权益受侵害... 第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第七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妇女干... 第八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制度,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 第九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 第十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各类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专门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学,或者在接收其入学时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妇女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 第十二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不得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妇女重大疾病救助和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育救助。... 第十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不因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原因受限制或者剥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强迫或者阻挠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第十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 第十七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第十八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妇女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申请建房符合条件的,... 第十九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二十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有权携带个人所有的财产再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财产所有权,对侵害妇女财产所有权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广播、报纸、书刊、网络等传播媒介所设各项栏目或者所刊登的各类作品中不得含有贬低损害女性人格...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家庭暴力...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一)遗弃、残害、溺死女婴; (二)虐待或者遗弃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干涉丧偶、离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直接抚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随母亲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 第三十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未能及...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