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一)遗弃、残害、溺死女婴; (二)虐待或者遗弃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 (三)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老年妇女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四)以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其它损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