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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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直接抚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随母亲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子女未满 2 周岁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要求随母生活的; (四)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六)男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监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