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请求相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