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乞讨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其它侵害妇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