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财产所有权,对侵害妇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