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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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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