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 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