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妇女重大疾病救助和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育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普查。普查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病和乳腺病的普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