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