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和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课,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