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学校不得组织有偿补课,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和培训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