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年应当组织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使学生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音乐、美术、书法、舞蹈等艺术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艺术实践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