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制定本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选址标准、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建设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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