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作,有计划地把生态保护核心地区、偏远山区农村等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集中到城镇就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