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举办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并实施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