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固定资产、师资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等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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