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教学资源,对农村地区学校、民族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