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并为普通学校配置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