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消防,防汛和防台风要求,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设施及其安全进行检查,对校舍危房和设施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建设。学校发现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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