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择学生,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编班和升学依据的; (三)责令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四)以固定资产、师资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者擅自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社会非公益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 (七)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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