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或者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或者组织有偿补课和收费办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