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教师违反规定从事兼职或者有偿家教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