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末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教育,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