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