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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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经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都有依法获得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国防建设需要,共同确定本省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编制防空袭方案需...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发(变)电站等经济目标,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收支办法,由省人...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政府安排建设经费,人民防...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多种形式依法筹集资金,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和水电价减免等优惠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安装。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属战备设施。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无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建造...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邮电系统和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的通信联通,所需的线(电...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寻呼台平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并组织预定疏散地区的防空建设。 战时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防教育计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当事人给予...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至5...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和其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追缴...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