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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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平时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训练并督促检查。集训人员的工资、福利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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