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并组织预定疏散地区的防空建设。 战时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行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